[HK]云顶新耀(01952):董事、董事会主席以及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组成之变动及委任荣誉主席
香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限 公 司 及 香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概 不 負 責 , 對 其準 確性 或 完 整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Everest Medicines Limited 雲頂新耀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952) 董 事、 董 事 會 主 席 以 及提 名 委 員 會 和 薪酬 委 員 會 組 成 之 變 動 及 委 任榮 譽 主 席 董 事 會 宣 佈 ,自 20 25 年 10 月 10 日起 : 1. 傅 先 生 已 調 任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 並 不 再 擔 任 董 事 會 主 席 、 提 名 委 員 會主 席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 2. 傅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董 事 會榮 譽 主 席 ; 3. 吳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 董 事 會 主 席 、 提 名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薪 酬委 員 會 成 員 ; 及 4. 馮 先 生 已 辭 任 本 公 司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 董 事 調 任、 委 任執行 董 事、 董 事 會 主 席 以 及提 名 委 員 會 和薪酬 委 員 會 組 成之 變 動 及 委 任榮 譽 主 席 雲 頂 新 耀 有限 公 司(「 本 公 司 」)董 事(「 董 事 」)會(「 董 事 會 」)宣 佈 , 傅唯 先 生(「傅 先 生 」)已 調 任 為 非 執 行 董 事 , 並 不 再 擔 任 董 事 會 主 席 、 提 名 委 員 會(「提 名 委 員 會 」) 主 席 及 薪 酬 委 員 會(「薪酬 委 員 會 」)成 員 , 各 項 變 動 均自 2 0 2 5 年 1 0 月 1 0 日起 生 效 , 以 投 放 更 多 時間 處 理 其 他 事 務 。 傅 先 生 的 履 歷 詳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於 2 0 2 5 年 4 月 2 4 日 刊 發 的 2 0 2 4 年 年 報(「 年 報 」)內 。 就 調 任 而 言 , 傅 先 生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委 任 函 , 由 2 0 2 5 年 1 0 月 1 0 日起 計 為 期 三 年 , 惟 須 ( i ) 於 彼 獲 委 任 後 本 公 司 首 次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退 任 及膺 選 連 任 , 及 ( i i ) 根 據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及 香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限 公 司(「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上 市規 則 」)附錄 C 1 所 載 企業 管 治 守 則 ,至 少 每 三 年 輪 值 退 任 及膺 選 連 任 一 次 。 根 據 傅 先 生 的 委 任 條 款 , 傅 先 生 將無 權 以 非 執 行 董 事 身 份 收 取 任 何 薪 酬 或 福 利 ,惟 有 權 就 其 履 行 與 本 公 司業 務 有關 的 職 務 而 合 理 產 生 的 所 有 付 現開 支 獲 得 補 償 。 除 年 報 所 披 露 者 外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傅 先 生 已 確 認 , 彼 並無 ( i ) 於 本 公 司 或 本集 團 其 他 成 員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 ( i i ) 於 過 去 三 年 在 其 證 券 於 香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 中 擔 任 其 他 董 事 職 位 ; 或 ( i i i ) 任 何 其 他 主 要 委 任 及 專業 資 格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傅唯 先 生 透 過 一 項 信 託 於 8 4 , 8 8 3 , 4 2 7 股 本 公 司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 該 信 託 由 傅 先 生( 作 為 財 產 授 予 人 )設 立 , 並 以 傅 先 生 及 其 家 人 為 受 益 人 , 而 V i s t r a T rust (Si ng a por e) P te . L i mit ed 則 擔 任 該 信 託 的 受 託 人 。 除 上 文 及 年 報 所 披 露 者 外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傅 先 生 亦 已 確 認 , 彼概無 ( i )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 高 級 管 理 層 、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存 在 任 何關 係 ; 或 ( i i )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定義 見 香港 法 例 第 5 7 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 V 部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概無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3 . 5 1 ( 2 ) 條 第 ( h )至 ( v ) 段 的 任 何 規 定 須 予 披 露 , 亦無 有關 傅 先 生 調 任 的 其 他 事 項 需 要 提 請 本 公 司 股 東 或 聯 交 所 垂 注 。 傅 先 生 已 確 認 , 彼 與 董 事 會 之間 並無 意 見 分 歧 , 亦無 有關 彼 調 任 非 執 行 董 事 或 辭 任 董 事 會 主 席 的 事 項 需 要 提 請 本 公 司 股 東 或 聯 交 所 垂 注 。 為 表 揚 傅 先 生 於 其 擔 任 執 行 董 事 及 董 事 會 主 席 期間 作 出 的 寶 貴 貢 獻 及 付 出 , 董 事 會 宣 佈 委 任 傅 先 生 為 董 事 會榮 譽 主 席(「榮 譽 主 席 」), 以 繼 續 為 本 公 司 提 供 指 導 及 策 略 支 援 。 傅 先 生 將 不 會 以榮 譽 主 席 身 份 收 取 任 何 薪 酬 或 福 利 。 董 事 會 另 宣 佈 , 吳 以 芳 先 生(「 吳 先 生 」)已 獲 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 、 董 事 會 主 席 、 提 名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成 員 , 均自 2 02 5 年 1 0 月 1 0 日起 生 效 。 吳 先 生 的 履 歷 詳情 載 列 如 下 : 吳 先 生 , 5 6 歲 , 在 生物 製 藥 行業 擁 有 逾 3 5 年 經 驗 。 吳 先 生 將 負 責 領 導 董 事 會 制 定 本 公 司 的 策 略 方 向 , 為 高 級 管 理 層 提 供 指 導 , 並 監 督 策 略性 交 易 、 研 發 策 略 及 持 份 者 參 與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舉 措 。 彼 現 為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C B C集 團 的 E x e c u t i v e O p e r a t i n g P a r t n e r 。自 2 0 1 6 年 1 0 月起 , 彼 亦 擔 任 復銳 醫 療 科 技 有限 公 司( 聯 交 所 股 份 代 號 : 1 696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 吳 先 生 於 加 入 本集 團 前 , 於 2 0 0 4 年 4 月至 2 0 2 5 年 9 月 期間 在 復 星 醫 藥集 團 任 職 , 並 先 後 擔 任 多 個 職 位 , 包 括 上 海 復 星 醫 藥(集 團 )股 份 有限 公 司(「復 星醫藥 」() 聯 交 所 股 份 代 號 : 2 1 9 6 及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代 號 : 6 0 0 1 9 6 . S H )高 級 副 總 裁 、 首 席 運 營 官 、 總 裁 及 首 席 執 行 官 。 吳 先 生 於 2 0 1 6 年 8 月至 2 0 2 5 年 4 月 擔 任 復 星 醫 藥 執 行 董 事 , 並 於 2 0 2 0 年 1 0 月至 2 0 2 5 年 4 月 擔 任 復 星 醫 藥 董 事長 。 彼 於 2 0 2 5 年 4 月至 2 0 2 5 年 9 月 獲 調 任 為 復 星 醫 藥 非 執 行 董 事 。 此 外 , 於 2 0 1 5 年 6 月至 2 0 2 5 年 8 月 , 彼 亦 曾 任 上 海 複 宏 漢 霖 生物 技 術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聯 交 所 股 份 代 號 : 2 69 6 )非 執 行 董 事 。 此 前 , 吳 先 生 曾 於 徐 州 生物 化 學 製 藥 廠 、 徐 州( 萬 邦 )生物 化 學 製 藥 廠 、 徐 州 萬 邦 生 化 製 藥 有限 公 司 及 江 蘇 萬 邦 生 化 醫 藥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其 為 江 蘇 萬 邦 生 化 醫 藥集 團 有限 責 任 公 司 的 前 身 )擔 任 多 個 職 位 。 吳 先 生 於 2 0 0 5 年 獲 得美 國 聖 約 瑟 夫 大 學 (Sa i nt Jose ph ’s Un iv er sit y) 行 政 人 員 工商 管 理 碩 士 (E M BA) 學 位 。 吳 先 生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擔 任 執 行 董 事 的 服 務 合 約 , 由 2 0 2 5 年 1 0 月 1 0 日起 計 為 期 三 年 ,惟 須 ( i ) 於 其 獲 委 任 後 本 公 司 首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退 任 及膺 選 連 任 , 及 ( i i ) 根 據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及 上 市 規 則附錄 C 1 所 載 企業 管 治 守 則 ,至 少 每 三 年 輪 值 退 任 及膺 選 連 任 一 次 。 根 據 吳 先 生 的 委 任 條 款 , 吳 先 生 不 會 就 作 為 執 行 董 事 收 取 任 何 董 事 袍 金 ,惟 有 權 就 其 履 行 與 本 公 司業 務 有關 的 職 務 而 合 理 產 生 的 所 有 付 現開 支 獲 得 補 償 。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吳 先 生 已 確 認 , 彼 並無 ( i ) 於 本 公 司 或 本集 團 其 他 成 員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 ( i i ) 於 過 去 三 年 在 其 證 券 於 香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 中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職 位 ; 或 ( i i i ) 任 何 其 他 主 要 委 任 及 專業 資 格 。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吳 先 生 亦 已 確 認 , 彼概無 ( i )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 高 級 管 理 層 、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存 在 任 何關 係 ; 或 ( i i )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定義 見 香港 法 例 第 5 7 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 V 部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概無 其 他 資 料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 3 . 5 1 ( 2 ) 條 第 ( h )至 ( v ) 段 項 下 之 任 何 規 定 予 以 披 露 , 亦無 其 他 有關 吳 先 生 獲 委 任 之 事 項 需 要 提 請 本 公 司 股 東 或 聯 交 所 垂 注 。 非執行 董 事 辭 任 董 事 會 另 宣 佈 , 馮 洪 剛 先 生(「 馮 先 生 」)已 辭 任 非 執 行 董 事 ,自 2 0 2 5 年 1 0 月 1 0 日起 生 效 , 以 投 放 更 多 時間 處 理 其 他 事 務 。 馮 先 生 已 確 認 , 彼 與 董 事 會 之間 並無 意 見 分 歧 , 亦無 其 他 有關 其 辭 任 的 事 項 需 要 提 請 本 公 司 股 東 或 聯 交 所 垂 注 。 董 事 會 謹 此 就 ( i ) 傅 先 生 多 年 來 的 領 導致 以 衷 心 感 謝 , 並 期 待 彼 以 新 身 份 繼 續 提 供 支 持 及 指 導 ; ( i i )熱 烈 歡 迎 吳 先 生 履 新 ; 及 ( i i i ) 馮 先 生 於 其 任 職 期間 對 本 公 司 作 出 的 寶 貴 貢 獻致 以 衷 心 感 謝 。 承 董 事 會 命 雲 頂 新 耀 有限 公 司 首 席 執 行 官 兼 執 行 董 事 羅永慶 香港 , 2 025 年 10 月 10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董 事 會 包 括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吳 以 芳 先 生 , 執 行 董 事羅 永 慶 先 生 及 何 穎 先 生 , 非 執 行 董 事 傅唯 先 生 及 曹 基 哲 先 生 , 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徐 海 音 女 士 、 李 軼 梵 先 生 及 蔣 世 東 先 生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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