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源(300731):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0:11:22 中财网
原标题: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者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当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并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由于与第(一)至(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
第七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时间、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公司进行前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流转和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第十四条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者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者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者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者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未公开信息。如发生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需注意让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者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应当立即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确需对外报送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为公司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以及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者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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