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300328):宜安科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第四条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但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与董事会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有权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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